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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让行一个不戴头盔,结果很受伤
2024-04-21 11:20:07   
2024-04-21 11:20:07    来源:宁夏新闻网

 

  2024年4月12日17时00分,谢某骑二轮电动自行车,沿永宁县宁和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宁和北街与永红路交叉口向西左转弯时,与陈某驾驶宁A号小型客车由北向南直行发生碰撞后,谢某身体及电动车碎片又与邓某某驾驶的宁A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因骑行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头盔,造成谢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当事人谢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谢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邓某某无责任。(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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